▲台積電員工赴美工作得注意,超過183天,居將全部所得申報美國稅並計算相對應的美國稅額。(圖/記者徐斌慎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台積電(2330)員工赴美工作注意,會計師提醒,若外派當地協助勞務,工作天數一旦超過183天,此人的全球所得都需要在美國進行申報與課稅,若少於183天,僅需要針對他在美國當地提供勞務時所取得的收入進行申報與課稅。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指出,依據目前的美國本土稅法規定,非美籍人士至美國提供勞務,首先要判斷其在美國境內的天數是否有超過三年加權平均數183天,若有,則此人的全球所得都需要在美國進行申報與課稅;但若少於183天,則此人僅需要針對他在美國當地提供勞務時所取得的收入進行申報與課稅。
她進一步說明,假設有台籍員工甲(沒有美國身份),在2023年被公司外派至美國出差,外派天數為200天,外派薪資為300萬台幣,2023年剩餘天數在台灣的薪資為100萬台幣。因為甲員工在美天數大於183天,所以需要將全部400萬所得申報美國稅並計算相應的美國稅額。
但由於其中的100萬台幣收入是屬於在台灣提供勞務的所得,甲可以將這100萬台幣在台灣繳納的所得稅用於抵扣這部分收入需要在美國繳納的稅負;但若甲在美天數只有100天,則甲僅需針對在美國提供勞務時所取得的薪資300萬元,進行美國所得稅的申報與納稅。
蘇宥人表示,由於台灣與美國稅法對於所得來源的規定不同,台灣稅局可能會認為即使員工在美國提供服務,但出差期間的薪資是屬於台灣來源所得,台灣有主要課稅權;但美國稅局認為勞務提供地在美國,他們亦有主要課稅權。兩地稅法規定之差異,將導致甲員工無法將在台灣所繳納的稅款用於抵減此同筆收入所需要在美國繳納的稅負,將產生雙重課稅的疑慮。
台灣公司外派員工至美國提供服務,若此行為具有經常性與持續性,美國稅局將認為台灣公司在美國有營業行為,也因此,甲員工為台灣公司帶來的利益應屬美國來源所得,台灣公司需要針對此部分利益在美國進行所得稅的申報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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