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圖/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對法國巴黎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法國巴黎產物保險台灣分公司處分案,因渉5大缺失,內控不佳,違反《保險法》,對法巴人壽跟產險合計處分1500萬元。
金管會表示,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對法巴人壽核處罰900萬元整,並對法巴產險核處罰鍰600萬元,同時對法巴人壽予以糾正,令法巴人壽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該分公司負責人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金管會指出,兩家公司涉及5大缺失,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而有影響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執行,包括:
1、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惟查台灣區總經理對於該二分公司之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之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之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2、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本會核准之情事。
3、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4、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
5、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本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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