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工讀年薪若超過42萬3000元就得繳稅。(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閔文昱/台北報導
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日期逼近,民法已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需要符合特定原因才能申報扶養,另外工讀年薪超過42萬3000元就得繳稅。對此,財政部也整理「特別扣除額」表格,只要符合條件,就有機會節稅。
112年起滿18歲的子女,除非是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若沒有相關理由,就要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不過,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試算,子女若有工讀收入,在年薪超過32.4萬元、適用稅率5%下,分戶另有標準扣除額和降低家戶總所得的節稅效果,估省稅金額可達5千元。
▲18歲申報綜合所得稅認定原則。(圖/翻攝財政部)
財政部也說明,申報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7 大類,從瞭解它進而妥善的使用它就可以省下一筆稅款。為此財政部也整理相關表格,內容如下:
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如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除者,每人可扣除207,000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207,000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 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 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整理7項特別扣除額條件。(圖/財政部)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7,000元。
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 歲以下〔民國10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六、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有關證明損失的文據),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財產交易損失的計算,參照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 1 項,且未被該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就可以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 12 萬元。
(1)符合聘僱外看資格者。
(2)符合長照失能等級 2-8 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
(3)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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