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海運。(圖/長榮提供)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長榮海運(2603)今日股東會中,投保中心針對長榮日前處分長榮航股票,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訊,遭證交所開罰20萬元一事要求說明,對此,律師陳錦旋解釋,當時是否確定會成交、交易金額與交易日期等事項均不確定,因此不需在董事會決議後立即發布重訊,而是待實際執行董事會處分決議、賣出實際成交金額累計達公告標準(新台幣3億)再行公告。
長榮海運董事長張衍義表示,5月6日收到證交所來函,因內控有缺失要求文到5日內要繳交20萬違約金,公司已先繳交20萬元違約金,且在收集完整資料後就向證交所提出申覆,應撤銷原先處置,提請證交所撤銷原先處置。
律師陳錦旋說明,長榮海運2023年6月19日經董事會決議出售長榮航公司股權案,經公司提案單位預先研究相關規定結論,是因為是否確定會成交、交易金額與交易日期等事項均不確定,因此不需在董事會決議後立即發布重訊,而是待實際執行董事會處分決議、賣出實際成交金額累計達公告標準(新台幣3億)再行公告。
陳錦旋指出,為求謹慎,公司董事會議案提案單位,還另行洽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徵詢專業意見,會計師事務所為求嚴謹,亦以去識別化方式致電證交所,詢問類此交易是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時,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重大訊息公告?「證交所承辦人員則說明,在不確定交易對象、股數及金額條件下,不進行重大訊息公告似未有不合理之處,但仍回歸公司管理單位自行判斷。」
陳錦旋表示,長榮海運採納證交所及會計師事務所回復專業意見後,依此判斷董事會於2023年6月19日通過於集中市場出售長榮航空股權決議,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情形,應無立即發布重大訊息之必要,故並未於2023年6月19日董事會通過決議後立即發布重大訊息,而係於2023年8月11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後,分別於2023年8月14日及同年月21日實際成交且交易金額達公告標準時,於該2日當天分別發布重訊公告。
陳錦旋也說,集中交易市場股票價格波動之不確定性可導致交易可能無法執行,例如市場行情未及董事會授權交易價格下限,或最終未成交之市場等外在因素,倘若執意認定董事會通過決議即發布該等不明確之推估資訊、交易尚未執行僅能推估,是否反而會不當影響長榮航空之股價?反陷長榮海運於不法影響長榮航空股價之困境,對長榮航空為數眾多的股東也不公平,因此長榮海運提案單位是非常謹慎地在事前詢問主管機關跟會計師專業意見後才合理判斷在8月14日與21日成交後當日發布重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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