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屋照,示意圖非指當事人。(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繳不起房貸,斷頭賠售竟然也要繳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今(24日)揭露特殊案例,一名女子主張還不起超過千萬元的房貸,以低於入手價30萬元的方式轉手,但被國稅局查出她在購屋時以做室內裝潢費用殺價180萬元,申報轉手時卻沒把殺價款納入,遭要求補稅,這名女子最後只好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求救,酌減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甲女於109年以1030萬元向建商買入A房地,嗣減作室內裝潢,協議減價180萬元。
不過,她在購入後因每月房貸本息還款壓力過大,甲女於是在112年將A房地以1050萬元出售,其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填報出售A房地所得0元【售價1,050萬元-取得成本103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未提示費用憑證,以售價3%計算,上限30萬元)】。
不過後來國稅局通知,A房地實際取得成本為850萬(1,030萬-180萬),甲女申報為1030萬元,屬虛列成本180萬元(1030萬元-850萬元)須補稅加罰,甲女因無力繳納稅款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甲女向納保官表示,A房地原始建商售價確為1030萬元,事後因減作裝潢事宜,建商才折價180萬元,因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才誤以建商折價前購入價格103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
納保官深入瞭解案情後,發現甲女於建商交屋後至出售期間,確實有自行裝修陸續支付裝潢設計費、整修費、仲介費等支出,合計金額約100多萬元,甲女因係首次購屋不懂稅法規定,未保存施作廠商開的交易憑證。經納保官協助甲女向施作廠商聯繫補發事宜,拿到100多萬元整修花費的發票及憑證。納保官乃請原查單位就上開整修憑證重新核定,經原查單位採認後,甲女除補繳金額大幅降低外,重新核定後漏報的課稅所得因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亦免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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