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美國總統川普祭出對等關稅,台灣出口至美國的產品最高將被加徵32%關稅正式上路。經濟部整理相關說明並公布於國際貿易署網站,提醒業者出口前務必掌握最新稅則資訊,並與美國買家充分溝通。
經濟部說明,根據美國行政命令,我國輸美產品課稅分為3類,第1類為原本已加徵25%國安關稅的鋼、鋁、汽車及其零件;第2類為僅課徵原有最惠國待遇(MFN)稅率的產品,包括銅、藥品、半導體、木材、特定關鍵礦物與能源產品;第3類則為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產品,將在MFN稅率基礎上加徵32%對等關稅。
類別 | 課稅方式 | 產品範圍 |
---|---|---|
一 | 原第一欄關稅 + 25% 232條款國家安全關稅 | 鋼、鋁、鋼鋁衍生品、汽車及汽車零件 |
二 | 只課徵原第一欄關稅 | 銅、藥品、半導體、木材相關產品、特定關鍵礦物、能源及能源產品 |
三 | 原第一欄關稅 + 32%對等關稅(針對「美國成分」另有豁免規定) | 除上述範圍外的所有產品 |
經濟部表示,關稅課徵依產品裝船時間而異,美東時間4/5凌晨前已裝船及運送中的貨品,僅課原有關稅;4/5至4/9間裝船者,除原稅外再加徵10%;而4/9凌晨起裝船者,將全面適用32%對等關稅。為避免濫用「在途例外」,美方規定最晚報關期限為5/27凌晨前,且須符合裝船時間等認定條件。
裝船時間 | 課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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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前 | 僅課徵原應課關稅 |
4/5至4/9 | 原應課關稅 + 10%對等關稅 |
4/9後 | 原應課關稅 + 32%對等關稅 |
此外,若輸美產品含有20%以上的「美國成分」(美製零組件或原料),該部分價值可免加徵對等關稅,僅課MFN稅率;申報時須使用9903.01.34稅號,並以兩行報關,分別標示美國與非美國成分的價值、數量及稅則。
經濟部提醒,若產品原已被美方課徵反傾銷或平衡稅,仍需依規繳納,對等關稅不具排除效果。由於美方採個案認定,建議業者出貨前應查明稅則號列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避免通關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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