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圖/資料照)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
為配合「數位保險公司」政策規劃,金管會研議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7項法規,並將將「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之「數位保險公司」(Digital insurer),數位財產、人身保險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自新臺幣(下同)10億元、20億元調降為5億元、10億元,發起人不限制應包含金融機構及具金融科技專業者。
金管會指出,參考國內外市場發展經驗,將「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之「數位保險公司」(Digital insurer),並放寬其業務範圍與營運模式,及修正其定義;另外,針對其開發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一定期間創新保護。
為鼓勵投資設立,將數位財產、人身保險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自10億元、20億元調降為5億元、10億元,並明定主管機關除考量現行規定所列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外,並得依其預算評估情形,要求增加實收資本額,以兼顧數位保險公司清償能力及未來發展所需之資本,發起人不限於金融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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