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金管會發布「消費者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最新規定,若採「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的支付方式,消費者可不用任何理由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付款,以確保消費權益,預計六個月後、明(103)年5月18日生效。
金管會表示,信用貸款及結合商品或服務契約的分期貸款為消費大眾普遍利用的融資方式,其中,「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的支付方式,若商品及服務明定非屬遞延(預付)型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契約,借款人可以隨時不附理由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付。
所謂遞延型服務或商品,為非屬一次性便可完成的服務或商品,如健身房或者醫美療程。
也就是,明年5月18日以後,若民眾購買遞延型服務或商品,且支付方式採「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方式者,不用任何理由,可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付款給廠商的行為。
此外,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收取方面,民眾逾期6個月內者,銀行必須按照元借款利率的10%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違約金為利率的20%計算,且違約金須按期計算,不過,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也就是,若以民眾借款1萬元,利率10%計算,則前半年的每月遲延利息加上違約金為1萬元*(10%+1%)=1100元,至於第7-9個月的遲延利率加上違約金則為1萬元*(10%+2%)=1200元。
另外,金管會表示,目前勞工紓困貸款、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就(留)學貸款等政策性消費性貸款,考量政策性貸款本質、借貸關係、款項撥付、利率變更權責等因素下,政策性消費性貸款得不適用此次定型化契約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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