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台灣的網路交易代收轉付及第三方支付等業者,每年重複溢繳營業稅高達上千萬元。對此,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邀請相關政府單位及民間業者,共同討論,財政部賦稅署支持並承諾在合約載明代收代付服務下,代收轉付業者可在發票備註欄註記代收銀行體系的代收金額,業者可針對實際提供服務的金額開立發票,代收轉付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將不再重複溢繳。
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前身為代收轉付服務。民眾在進行網路購物時,如使用信用卡支付,這筆購物款項將由銀行體系撥付至代收轉付的業者,再轉交予網路商家,其中代收轉付業者在每筆交易進行時收取商家一定比率的服務費用,此費用包含銀行體系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
其中,代收轉付業者因收取商家服務費用,會開立完整發票給網路商家。惟銀行亦收取代收轉付業者服務費用,但卻未提供完整的發票讓代收轉付業者進行營業稅的進項扣抵。
舉例來說,民眾在網上購物使用信用卡購買100元的物品,內含約3元為代收轉付業者收取商家的服務費用,代收轉付業者收取該筆手續費後,會開立3元的發票給網路商店,其中內含銀行體系大約2元的服務費用。
惟此銀行服務費用,卻無開立發票讓代收轉付業者作為進項稅額的扣抵憑證,而以一般收據取代,造成了代收轉付業者實際提供1元(3-2)的服務,卻要再負擔3元為基礎的營業稅。
實際上銀行為特許行業,依法依總額進行營業稅的繳納,於是銀行體系繳了稅,卻無發票開立予代收轉付業者,業者即無法進行進項扣抵,造成重覆溢繳稅額。
為解決營業稅重複溢繳稅額,科技部長張善政先前擔任行政院科技政委時,曾針對電子商務代收轉付及第三方支付議題召開科技會報,與銀行公會、經濟部、財政部及業者等有關單位進行討論。
財政部賦稅署當時亦承諾第三方支付業者於合約載明代收付服務費用及內容,並在開立予商家的發票備註欄內載明代收銀行收取的費用,即可進行扣抵作業,但實務上,當時地方國稅局卻表示不知執行細節,無法允許業者僅針對其服務部份開立發票金額。
對此,無店面零售公會所屬的電子支付委員會成員再度邀請財政部賦稅署、銀行公會、經濟部商業司及業者進行討論,會中得到財政部賦稅署再度確認。
針對代收轉付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在與收款方(商家)合約中有載明代收付行為,則代銀行體系收付的金額可以在發票備註欄中載明,業者即可針對實際提供服務的金額開立發票,免除重複溢繳稅額。
賦稅署亦同意將以個案方式向國稅局說明,讓業者順利申報,若業者在報稅過程中有任何問題,也歡迎業者直接向賦稅署說明遭遇的難題。
無店面零售公會秘書長柏幼林表示,台灣第三方支付估計約有3000~5000億的市場規模,主要業者均為公會電子支付委員會成員。感謝財政部賦稅署同意向親向地方國稅局說明因應作法,避免業者進行代收轉付業務時重覆溢繳稅額。此舉除對目前代收轉付業者免除了長年以來的重覆溢繳稅額的困擾外,對於即將通過的電子支付專法規範下的第三方支付業務,稅賦將更為公平,有助於日後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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