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揮別過去大小眼形象,替中小企業量身打造研發支出抵減辦法。(示意圖/記者賴于榛攝)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過去不少「小頭家」提到政府的《產業創新條例》都氣得牙癢癢,直呼各種租稅優惠門檻之高,根本是替大企業量身打造,對此,財政部表示,自去(2014)年5月20日起,中小企業投入的研發支出,不再要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只要有一定程度創新,就可在今年5月報稅時,選擇抵減「1年營所稅15%」或「3年營所稅各10%」。
財政部官員坦承,過去《產業創新條例》所訂定的企業研發門檻,必須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屬於高度創新,對中小企業而言難度太高,導致實務上只有大企業受惠;行政院在今年2月9日發布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則大幅降低對創新的審核門檻。
根據新辦法,中小企業從去年5月20日到2024年5月19日,只要進行有「一定創新程度」的研發活動,舉凡研發人員薪資、專利權利金、著作權利金、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契約等研發成本及支出,在申報時,就有機會從「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租稅優惠中擇一適用。
至於何謂一定創新程度,財政部官員解釋,得交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網際網路業製造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僅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審查等作業。
財政部也提醒,中小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想申請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時,應在期限內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事實認定,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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