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教育員工要記得「打統編」,但很多都是做白工。(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走走走,老闆請客!」、「聽說今年尾牙摸彩老闆很大手筆喔。」不少企業為留才、提高向心力,都會適時犒賞員工,福利好的,除三不五時聚餐外,甚至還有禮贈品可拿,但財政部提醒,公司舉辦尾牙、春酒、員工聚餐,以及購買禮品犒賞員工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財政部官員解釋,企業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或者是尾牙、春節、聚餐等場地租金,以及飲料、酒類、餐費或邀請藝人表演等費用,都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為費用。
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或外購物品作為禮品,由於該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已先用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得重複申報扣抵。
換句話說,雖然企業員工聚餐看似可與公務扯上邊,結帳時也習慣請餐廳「幫忙打統編」,但對營業稅而言,都認定這類支出與本業無關,所以相關費用都無法抵扣營業稅的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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