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經營權聲請假處分,最高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圖/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黃楓婷/台北報導
台新金聲請彰銀董事會假處分一案,上周最高法院裁定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台新金發布聲明表示,基於最高法院裁示,將就假處分案繼續向台灣高等法院爭取本公司依法應獲保障之權益。
台新金聲明指出,最高法院裁定發回的重要理由為,2005年間台新金控以出價最高而取得彰銀22.5%的股權後,財政部即主動改派由台新金控所推薦的3名人選擔任彰銀董監事以補足原任期,故針對台新金控本次請求財政部改派由該公司所推薦的3位人選擔任彰銀普通董事,若法院於利益權衡後,考量實際需要及保全必要性,應可准許。
財政部於去(2014)年12月8日彰銀股東臨時會取得彰銀三分之二董事席,台新金於同年12月9日向法院聲請「命財政部改派3席普通董事由台新金控推薦人擔任」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俗稱「假處分」),經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後,台新金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台新金之主張有理,已於10月7日裁定將本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台新金指出,基於最高法院裁示,本公司將就假處分案繼續向台灣高等法院爭取本公司依法應獲保障之權益。本公司謹此呼籲,財政部應以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為念,確實履行政府對民間企業承諾,以維政府誠信,並維台新金及彰銀逾四十萬名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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