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6/2220:49:41
發言人 楊慶賢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78187轉8460
主旨 : 就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維護股東權益為由對本公司向
台北地院提出撤銷股東會之訴乙事,說明之。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06/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繫屬法院:台北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1/06/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以維護股東權益為由,向台北地院法院聲請撤銷股東會
決議之訴。
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石化公司)及沈慶京
在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召開之中石化公司股東常會中,針對原告持有之中石化
公司股份,不得無故自行或指定他人對原告拒發、短發選票或表決票,亦不得無故剔除
或不計入原告之表決權或選舉權數。
聲請人其餘聲明「不得拒絕原告(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被告中石化股東擔任被
告中石化民國101年度股東常會選舉事項及臨時動議之計票員,不得拒絕原告指定之被
告中石化股東擔任被告中石化民國101年度股東常會選舉事項及臨時動議之監票員;被告
中石化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召開之民國101年度股東常會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選
舉案之選舉結果應予撤銷」等均駁回。
4.處理過程:
法院判決本公司不得無故自行或指定他人對力鵬公司拒發、短發選票或表決票,亦不得
無故剔除或不計入力鵬公司之表決權或選舉權數,惟該判決並未剝奪本公司在股東會中
對於股份是否有表決權及選舉票是否有效之初步審查權;另力鵬公司擬自行指派計票員
、監票員,法院認為對股東會中計票員及監票員之指定,屬股東會主席之職權,故駁回
力鵬公司之請求。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尊重法律,以確保股東大眾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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