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公司上網刊登廣告,騙司機可合法載客,遭公平會重罰百萬元。(圖/資料照)
記者許雅綿/台北報導
公平會15日指出,台灣宇博公司在「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被公平會認定為內容虛偽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以台灣宇博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在台經營UBER的台灣宇博公司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給人印象為司機透過Uber APP平台,可合法搭載乘客,並得依其現有資源(自用車輛)及時間,每周可增加萬元以上收入。
但據交通部專業意見,接受Uber APP平台派遣的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將處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至6個月。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也認定司機透過Uber APP提供服務,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台灣宇博公司製作廣告,應該在廣告製作刊登前,先行確認案關服務的內容,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況且,台灣宇博公司以廣告推廣行銷載客服務,透過Uber平台媒合乘客與駕駛的行為,除了導致不特定人誤以為此為合法提供外,更因其廣告增加交易機會,且對其他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也有排擠交易機會的可能,使競爭同業受到損害,造成不公平競爭。
因此,「UBER司機資訊網」所載內容易使人誤認開自己的車,符合條件加入Uber APP平台,即可合法提供服務,與實際法令並不相符,明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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