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銀行。(圖/記者許雅綿攝)
記者許雅綿/台北報導
金管會1日表示,星展銀行在辦理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等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包括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戶與財務報表真實性等有缺失,因此,核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緩,台新銀則遭罰800萬元。
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在今年4月間對星展銀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專案金檢時,發現星展銀有行員與客戶有資金往來、提供不實的徵審文件,給銀行內部審核辦理金融交易額度的重大偶發事件,另也有協助客戶編制假財報之情事。
此外,呂蕙容指出,星展銀在認識客戶及適合度評估作業、客戶風險屬性等級評估作業、業務人員管理及內部控制、銷售作業與業務管理、及交易策略與風險管理等面向,都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等,依銀行法核處1,000萬元罰鍰,並停止業務至金管會認可缺失改善後,才能恢復承作。
而金管會金檢也發現,台新銀行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有三大缺失,包括第一,未落實法令遵循,包括有未具法定資格條件人員,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及行銷人員用個人手機與客戶談話,迴避錄音。
第二,未妥適保護消費者權益,以不當話術推介衍生性金融商品等;第三,風險管理不當,有未確實將客戶與其他銀行往來情形,納入核給交易額度的計算基準,依銀行法規定核處800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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