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汙染居民曾到行政院門口抗議。(圖/本報資料照)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中石化安順廠(前台鹼安順廠)汙染案有新進展,台南高分院11日進行二審宣判,認為中石化應獨自負擔戴奧辛汙染賠償,經濟部非其股東與董事則免。對此,中石化強調無法接受,將上訴到底。
該案件爆發於2004年10月,當時台南社區大學委請成功大學替中石化安順廠旁的一名婦人進行檢測,結果血液中戴奧辛濃度竟刷新世界紀錄(達308.553 pg.I-TEQ/g脂質),讓該廠的汙染問題浮上檯面。2007年11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即便實際汙染行為人是前台鹼公司,但該公司已被中石化合併,其權利義務應由中石化概括承受。
如今,纏訟多年的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汙染國賠案出現新進展,台南高分院推翻地方法院一審「中石化與經濟部要賠償新台幣1億6800多萬元」的判決,二審改判,由於經濟部非中石化股東與董事,無須負擔戴奧辛污染賠償,因此中石化應獨自負擔所有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石化表示無法接受,將上訴到底。
中石化指出,當年因經濟部的政策,才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政府於民營化後已獲得180億元的鉅額股權交易與收益,卻將應負的整治汙染及損害賠償責任移轉給中石化,而實際上,該公司從未在前台鹼安順廠當地製造、生產或從中獲利,更無汙染環境的情事,宣稱「只因30年前併入前台鹼安順廠污染土地,就被迫概括承受這項歷史的共業,中石化是經濟發展歷史及政府政策下的受害者」。
此外,中石化也提到,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該公司是因特殊原因成為概括繼受人,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汙染行為人定義不同,因此強調,不論基於憲法要求之法治原則或社會公平原則,經濟部都該擔負起責任,現在二審判決卻要求中石化單獨承受所有的義務與賠償,顯然結果嚴重違反公平正義,未來會持續進行司法救濟,以捍衛公司所有股東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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