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買彩券因集資問題被課徵贈與稅,至今尚未領取退稅。(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日前有嘉義民眾在去年11月未報備集資購買的情形下中了3.2億元頭獎,向台彩要求將一半的獎金匯給集資友人,不料卻被認定是贈與,將其轉給財政部地方國稅局並做課稅,民眾因此慘被課徵贈與稅2,185萬元。不過,財政部在各大媒體報導此事後又旋即轉彎,表示若有合資的證明例如對話、通訊紀錄等,就可不必課徵贈與稅,也表示可退還其2,185萬元的贈與稅款。然而該民眾至今尚未前去退稅,若5年內未退稅將被「充公」。
今年2月中台灣彩券再度因應春節推出「新春百萬紅包」活動,不料卻被地方稅務人員爆出集資事件。當時1位嘉義民眾與1位朋友合資購買彩券,中了頭獎後去領錢時,嘉義民眾表示因為是合資,希望將半數金額匯給友人。由於過去此類合資中獎多半是自己「私下解決」,承辦人員也不知如何處理,因涉及贈與問題,便將該民眾的需求轉往地方稅務局詢問,最後該民眾慘被課徵贈與稅2,185萬元。
地方稅務人員當時表示,根據彩券所適用的規定,若事前報備集資,也就是影印彩券後,將空白處寫上集資者個資,並以書面方式(或傳真)送到國稅局,就可免繳贈與稅。不願具名的國稅局基層人員則認為,「一次集資就傳真一張過來,全台灣買彩券的人又那麼多,假設轄區內有3,000個團體集資,這裡的書面就至少有3,000張,反而讓行政效率不佳。」
由於贈與稅已在去(2017)年從10%單一稅率改為10-20%累進制,因此若未報備,平分後的獎金又超過5,220萬元(已加計220萬元免稅額),就得適用於20%稅率,可說是得不償失。此案例中獎人分給友人約1.28億元(3.2億元扣除20%所得稅,並將所剩獎金分一半),因為超過5千萬元額度,得先課徵625萬元與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得繳贈與稅2,185萬元(625+7800*20%=2185)。
不過,財政部在各大媒體報導此事後又旋即轉彎,表態指出集資的報備定義只要有購買前的通訊或是對話紀錄即可,不需要在事前以書面方式(或傳真)送到國稅局,也允許該民眾做退稅,然而該民眾尚未去做退稅。
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該民眾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應該要在5年內提出證明並申請退還。然而,外界也質疑,當溢繳稅款的事實奠基在行政機關錯誤的決策時,如同此件案例,是否有延長期限的可能?對此法界人士認為不太可能,因為過去稅務機關此類情況也都是依此法而行,就算依循行政救濟,成功機率也僅6%。
▼如果是集資購買彩券卻未留下紀錄,事後平分獎金時將被課徵贈與稅。(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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