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板廠華映。(圖/資料畫面)
記者姚惠茹/台北報導
華映 (2475) 聲請重整被法院駁回緊急處分後,債權銀行在重整訊息傳出後,賣掉華映質押的1萬944張大同股票,遭指控華映從106年至今的財報竟然都未揭露將大同 (2371) 股票質押給銀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財報不實罪,對此,華映特別重訊澄清。
中華金融人員暨投資人協會秘書長尚潔梅向台北地檢署告發指出,華映董事長林蔚山、董事林郭文艷、林和龍、彭文傑及獨立董事趙建和、袁建中、蔡裕源、總經理林盛昌、會計主管汪志成明知財報不得虛偽或隱匿,卻未揭露公司質押大同股票的事實,如果罪名成立,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這起事件主要是因為債權銀行京城銀行在華映宣布聲請重整後,從犇亞證券賣出華映質押的1萬944張大同股票,但是遍查華映106年第4季至107年第3季經會計師核閱的財務報表,都未記載這些股票被質押設定給銀行,反而虛偽記載「未有提供擔保之情形」。
告發狀指出,檢視華映的財報,債權銀行包括台灣銀行、京城銀行等20家銀行,華映向京城銀行借款的擔保品僅列「機器設備、建築物及廠房所在之土地」,並沒有質押大同股票,華映也從未在財務報表揭露,公司持有大同股票1萬944張有質押作為擔保品情事,顯然財報不實。
對此,華映稍早重訊指出,華映自106年第4季至107年第3季,並未有將持有大同股票質押之情事,因此華映財報記載大同股票「未有提供擔保之情形」,完全與事實相符,而華映為充實營運資金,於107年10月5日與京城銀行簽訂新臺幣5億元之長期借款,並以華映持有之大同及福華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此等事實並非發生於上述財報期間,自無從於上述財報揭露,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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