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芙蓉大樓。(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大同(2371)股東的指控大同頻繁處分資產,《ETtoday新聞雲》記者詢問大同公司,得到回應指出,市場派散布不具名聲明稿為不負責任,是無需處理函件,但因所說內容對事實與法律均有嚴重誤解,故特予澄清。
大同表示,該聲明將主管機關發予公司之函登出,是有陷主管機關於不義之嫌。為維護公司信譽,大同日前已對散播不實消息者提出自訴。特此呼籲媒體自律,勿協助不實報導。針對本次協助散佈此不實聲明稿者,本公司將依法追訴。
再者,大同也回應針對出售土地一事,大同表示,公司董事乃經股東會合法選出,有權議決辦理大同公司之子公司出售土地之事務。大同公司對地方法院判決已依法提出上訴,該判決尚無執行力。
股東會之選舉董事決議於最終判決確定之前,該決議仍屬有效,依經濟部函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所選任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合法有效,董事仍應遵守法令及章程繼續執行職務。
第三,對於主管機關要求大同董事會就出售土地案重新討論並決議,並不涉及董事會原決議有違法。大同強調:「市場派所述與事實不合,且違背法律。」大同公司董事會已就出售土地及太陽能投資等各項決策進行討論及決議,主管機關是基於強化內控,請董事會再審酌,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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