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所收的利息,也要計入利息所得,申報所得稅(圖/記者李鍾泉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舉個例子,有一個甲君借貸300萬元給乙君,借款期間為1年,但是月利率高達3%,且已經收了54萬元利息沒有報稅,遭國稅局抓到,除了要補稅10.8萬元外,還罰了5.4萬元,共計16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借貸給他人,約定債務支付借款利息,如果債權人時ˋ記取有利息所得,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記得詳實獵豹實際所得。
綜合所得稅的利息所得包含各種短期的票券、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存款利息之外,也包含借貸給別人的借貸利息。
前述所說的甲君,是以收支票作為利息,但甲君表達,乙君尚未還全部的本金,不能算是利息支付;但是國稅局主張,甲君將利息已經全部兌現,就是實現利息所得,必須要申報,所以駁回甲君的申復。國稅局要求,甲君除了要補稅10.8萬元的稅之外,還要罰5.4萬元罰鍰,共計超過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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