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從香港戶頭匯美元回台買保單,補徵850萬元的所得稅。(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今(15)日表示,如果不是國內的來源所得,以及香港、澳門等來源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繳交海外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今日舉例,某甲在2014年到2017年之間陸續投保國內壽險公司的利率變動型保單10張,躉繳保費大約是200萬美元,換算新台幣大約是6100萬元,但是某甲在國內銀行的外幣存款都是來買外幣基金,其繳納的費用都是由外幣存款帳戶支付,經查核後是甲君在香港的銀行匯入。
甲君說明,自2012年開始投資香港公司,該公司獲利良好,每年都會有高額的配息,以股利所得來購買國內的外幣保單,國稅局認為,這已經是海外所得所以要繳交海外所得稅,海外營利所得計6100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約850萬元。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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