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擘董座鄭俊卿。(圖/記者邱倢芯攝)
文/方瑋晨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案(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81號行政判決)中依據三個理由,認為頻道代理商主張者應屬可採,最高行政法院依據這些理由廢棄原判決,並自行決定撤銷原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與其前審判決(北高行判決)不同,對於前述的結構性因素、市場實際狀況並未深入加以探討,僅認定MG同時適用於市場上所有業者,同時認為「對於既有業者的用戶數打折」屬於另外一個議題,故於本案中無須討論,最高行政法院這樣的理解或有去脈絡化的疑慮。
▲凱擘公司(圖/凱擘大寬頻提供)
然而在這個議題中若去脈絡化的單純看MG15%的設置,就會很容易掉入「表面上平等」的迷思,理解上也會有所不足。此外,在本案件中頻道代理商對於其代理頻道的成本若為固定,那麼MG15的設置正當化理由到底為何?這也是有權機關要進一步思考探討的議題。
本案中所涉及的產業結構甚為龐大,公平會在作成原處分時難度也很高,原處分所論述者或許也有文字或論理不夠完備之處。本案中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方式也相當少見。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其主要之執司為法律審,本案中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故選擇「廢棄原判決,撤銷原處分」此一「自為判決」的處置方式,而非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前例中是相對少見的做法。
在「自為判決」的做法中最高行政法院於審理時是否有積極調查證據、是否有完整是兩造完足陳述,會是很重要的議題。若最高行政法院並未踐行前述二者,那麼也會造成對兩造的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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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瑋晨律師(圖/翻攝有澤法律事務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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