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防疫隔離假不可以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所衍生出的「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等假別,勞動部特別提醒,勞工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勞動部解釋,政府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群聚感染發生,陸續發布相關防疫措施,其中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惟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
其中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考量前開假別的情形下,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爰釋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期間的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舉例來說,勞工終止契約日為109年4月17日,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原本為108年10月17日至109年4月16日,但期間內該勞工曾經請過10日防疫照顧假,則該10日之工資及日數應予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算至108年10月7日。勞雇雙方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洽詢。
「平均工資」等同計算一切權利的基礎,因此對勞資雙方而言可說具備了相當重要的角色,舉凡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中的工資終結補償、殘廢補償及死亡補償等,其計算基礎都在平均工資上,因此勞動部特別提醒,為保障自身勞動權益,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皆排除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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