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圖/兆豐銀提供)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香港證監會今(7)日公告,兆豐銀銷售基金存在內部系統和監控缺失,處700萬港元(換算約新台幣2735萬元)罰款。
香港證監會表示,在接獲香港金融局轉介後就針對此案展開調查,發現兆豐銀在2014年8月到2015年7月向客戶銷售集體投資計畫時,未有充足而有效的系統和監控措施,有五項缺失。
一,未能妥善地評估客戶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客戶,及對衍生性工具的認識。
二,未確保向客戶做出的投資建議或招攬行為就所有情況而言都是合理的、合適的。
三,就某些基金未充分的產品盡職審查。
四,未確保在編配基金的風險評級前,已適當地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
五,未識別出構成衍生產品的基金。
香港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兆豐已採取補救行動,加強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框架;已委任獨立檢討機構;沒證據顯示兆豐的缺失導致客戶蒙受損失;兆豐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兆豐銀回應,該案是陳年舊案,主要是2015年7月所辦理基金銷售業務(CIS)核有缺失,香港分行當年於知悉缺失後,已盡最大努力改善。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