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的創辦人傳承常常以均分股權以示公平,往往也成為家族紛爭的開端。(圖/pixabay)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18)日表示,就一家企業來說,股權是穩定基業的關鍵,不僅代表一家公司的所有權,當擁有的股權愈多,相對地對公司的掌握就愈大,進而鞏固公司經營權,對家族企業來說,又須多考慮家族治理的因素。
許多家族企業創辦人,會以「均分股權」的方式傳承以示公平。但是其實這種方式暗藏不少隱憂,一旦家族成員股權比例未妥善規劃安排,就容易引起家族的紛爭;尤其在亞洲國家,家族企業又是往往所有權與經營權是高度重疊,當家族治理與公司治理相互影響時,企業穩定性就會受到動搖。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舉例,有一位從事家具製造業的廖姓企業家,多年來打拼為家族打下一片江山,他膝下有三位子女,只有小女兒是在集團外任職,年歲已高的廖姓企業家在退休之際,決定經營權交棒給老大,但是將自己的財產均分給三位子女,以示公平;但是日後老大決定集團經營策略時,時常與老二意見相左,小女兒也常常要被迫選邊站,導致企業錯失許多發展的機會,如果再傳到第三代,股權就更加分散、家族意見更加分歧,內耗的情況更加嚴重。
廖姓企業家的故事在台灣屢見不鮮,安永表示,家族企業傳承採取股權均分有四大隱憂。
▲家族企業家族成員間的紛爭,在台灣也屢見不鮮(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一,缺乏相對有權力的主事者:以廖姓企業家的故事來看,均分股權的情況之下,企業缺乏相對有權力的經營者,無法透過所有權來鞏固經營權,讓企業內部決策多有歧異,難有共識。
二,家族企業體制外的股東立場不同,缺乏同理心:當家族企業分配盈餘,未在家族企業任職的子孫,也可以獲配盈餘,對於盡心盡力奉獻給家族企業的子孫,可能會覺得不公平;但是另一方面,未在家族企業工作的家族成員,會覺得在家族工作的成員除了可獲配股利外,還可以享有薪資、董事酬勞和公司福利等額外報酬,也會有不平衡的心態。
三,公司法加重經營權增加不穩定因素:根據公司法第173條之1修正通過後,持有公司過半股權三個月以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無須經由董事會或主管機關的同意,當家族成員對經營者不滿時,隨時都可能會顛覆經營權的穩定。
四,外部投資人會卻步:外部投資機構選擇標的時,不僅著重企業的商業價值,還有產業前景、技術發展、以及獲利能力,若家族企業內部意見常分歧、無效整合意見,外部投資人會擔心捲入家族企業的紛爭之中,降低投資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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