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親友仲介房子所收取的報酬或紅包記得要申報所得,如果沒有單據或憑證20%可列執行費用。(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幫親友介紹買賣不動產,收到佣金或者紅包要不要報綜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辦理不動產買賣獲得的仲介費用,是屬於所得稅法14條第一項第二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仲介的業務費用列支,可以依照相關的憑證核實減除;如果無法提出相關的憑證,就可依據財政部所頒布的「一般經紀人」費用率為20%計算費用核算執行業務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屋土地交易熱絡,民眾如果透過親朋好友協助買賣不動產時,成交後通常都會給予紅包作為居中協調的代價,或者明確約定給予酬勞費用,這筆報酬就屬於買賣仲介的佣金。舉例來說,甲君順利促成乙君買賣不動產交易,所取得乙君給付50萬元的報酬,可減除20%(10萬元)的必要費用後,即執行業務所得為40萬元,若甲君主張實際支出費用超過20%,可以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查核認。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之間所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以民眾無法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請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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