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今(19)日指出,為保障移工轉換雇主權益,移工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事由,雇主應於勞動部廢止移工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移工聘僱許可函送達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為移工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的登記,讓移工能順利轉換雇主。
勞動部表示,按照先前所公布修正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後,必須在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後,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的轉換雇主登記,至於移工轉換雇主的期間則是從自辦理登記的隔日起開始往後推算60日。
另外,移工若有符合可以延長轉換期限的資格,可以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次數則以1次為限。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導致移工未能在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不過,若雇主有意願續聘移工但移工想轉換雇主時,勞動部說,雇主可先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暫不廢止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經勞動部同意後,雇主就可為移工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
如果雇主辦理轉換登記完成後,移工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或公告的轉換期限屆滿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函請移工限期離境,雇主就要依照該函規定的期限內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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