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資料照)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25)日發布函釋,營利事業因新冠肺炎(COVID-19)自政府領取的補貼收入免納所得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所得額的計算,如果涉有免稅所得者,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也應同時自減項排除,可直接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否則應按應稅與免稅收入比例作合理的分攤,財政部並訂定有分攤辦法。現依照財政部解釋令,營利事業因新冠肺炎自政府領取的補貼收入免納所得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仍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林巨峯也提醒,防疫相關租稅紓困措施的減免所得額,不需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包括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的薪資得加倍減除,及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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