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5/0718:46:48
發言人 羅美煒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5795317#1199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低於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第51款
事實發生日102/05/0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5/07
2.公司名稱: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為達到吸引人才及激勵員工之目的,擬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56-1條規定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
員工認股權。
6.因應措施: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條規定,擬提民國102年
股東常會說明事項如下:
(一)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
認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或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之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1,000,000股。
(二)認股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考量公司選任、留才與激勵效果,並兼顧股東權益,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
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且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
後方得按權利期間所定之比率分期執行,認股價格以不低於收盤價之50%訂定
,應屬合理。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
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以每三個月為一期,
每屆滿一期,認股權人可行使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比率即增加12.5%,累計
屆滿八期後,可行使100%之本員工認股權。
(三)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
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
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
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1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
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四)辦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升向心力
與生產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五)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如以民國102年4月2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以及預估之精算假設計算,預
估民國102年~106年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35,800,000元,如以民國102年11
月初發行計算,民國102年~106年預估費用化的金額分別為1,978仟元、
11,865仟元、11,865仟元、7,922仟元及2,170仟元,如以目前已發行股數
134,624,504股計算,估計民國102年~106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
0.015元、0.088元、0.088元、0.059元及0.016元。
2.以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說明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前述內容經股東常會同意後,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員工認股權辦
法後,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
(二)本案經提請股東常會討論通過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將
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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