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理專A錢,金管會再出招。(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防堵理專A錢,金管會再出招!金管會今(24)日表示,理專十誡訂定之後,陸陸續續都還有舞弊事件發生,已修正「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並於近期備查,考量更新系統需要時間,預計明年1月上路。
金管會表示,銀行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本次修正主要是針對避免理財專員自製並提供對帳單,以及避免理財專員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將兩項予以強化,包括訂定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以加強銀行預警功能,以及強化對帳單作業,從源頭減少舞弊可能等。
為加強對帳實務作業及對客戶電子信箱正確性及真實性之檢核,本次新增銀行應提供對帳單總覽及交易明細、對帳單應由銀行內部程序產出始可提供客戶、銀行得不定期執行桌面清空及檢核(包括對理財專員之電腦執行關鍵字檢核,以偵測理財專員有無自製對帳單情事)、對帳單增加銀行嚴禁理財專員自製對帳單等資訊及警語、客戶留存電子郵件信箱之正確性及真實性之檢核方式等。
另外,已要求銀行建立帳戶監控、異常舉報及相關管理機制,為強化銀行理財專員關聯戶之監控機制及訂定可疑態樣,銀行公會再歸納過去案例,增訂「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
除明列資金往來類、關聯帳戶類、代客操作類及其他行為類等4類共21種參考態樣之外,並要求銀行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選擇或自行發展契合銀行本身情形之態樣。
為進一步發揮相關態樣之預警功能,本次修正新增要求銀行應指定「獨立於理財專員業績以外之總行單位或人員」就符合參考態樣之行為或交易進行調查,並訂定相關調查程序。
金管會說明,「獨立於理財專員業績以外之總行單位或人員」是指總行未以銷售業績進行績效考核之單位或人員,例如總行財富管理部門之管理單位或總行第二道防線單位或人員。另為強化第二道防線之責任,本次修正亦責由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風險控管等單位,就調查程序之規畫、管理及執行負督導責任。
考量銀行內部組織、內部規章及資訊系統可能須配合調整,且銀行對例示表既有要求仍應持續執行,因此,參考銀行公會之建議,請銀行就本次修正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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