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妊娠或哺乳期間不得夜間工作。(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大法官在8月20日作出釋字807號解釋,認為「勞基法」49條第1項「女性原則不得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性別平等意旨,因此失去其效力,對此,勞動部今(3)日召開研商會議,邀請專家學者針對49條第1項進行討論,會中大多數人認為,雖然49條第1項失去效力,但勞基法第49條第5項的「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得夜間工作」仍有效力。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先前大法官所公布的勞基法已失效,但其中第2項的「安全衛生設施」已經在職安法中有相關規範,若雇主原本在工作規則、團體協約內已有約定還是要提供,而在第三項的「女工因健康或其他理由不得工作」,與其他條文沒有關係還是有效力。
不過針對爭議最大的第5項,「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得夜間工作」這點,黃維琛則說,在今天的會議中大多數專家學者有取得共識,表示這項規定應還是有效力,且國外大多條例也都有針對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性有所保護,因此還是認為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性不得在夜間工作。
另外,黃維琛也提到,在會中也有提到接下來可能還會修法,但如果要修法,應該會把夜間工作安全衛生保護法回到職安法,不過也有專家認為有些涉及勞動條件,可能要依各該法來修正,但不論如何,接下來是否還要修法都還需要進行細部討論,也會持續召開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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