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寫了不存在的日期,例如9月31日,其實還是有效的。(圖/翻攝自央行臉書)
記者陳心怡/台北報導
票據之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未填寫,則票據為無效。不過支票的發票日,如果記載的是不存在日期時(例如110年9月31日),是否有效呢?央行今日在臉書發文解答。
央行表示,依據票據法第11條及125條等相關規定,發票日為支票應記載事項之一,如未填載,支票是無效的。如果發現手上的支票沒有發票日,記得要請發票人填上發票日,支票才能產生效力。
央行指出,依據司法行政部(現在的法務部)函釋,支票所記載的發票日必須是曆法上有的日期,如果是2月30日或4月31日等不存在的日期時,似可解釋為當月的最後一日為發票日,以符合當事人的真意,並維護票據效力。
所以,如果發票日記載為110年9月31日,可視為110年9月30日,支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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