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提醒,如果用存貨抵債務,也要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和逃漏稅一樣,要補繳稅,也恐有罰鍰。(圖/記者吳佳穎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之前有商家無力償還債務,以尚有的存貨抵債,但未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提醒,「以貨抵債」也要開立統一發票,才不會要補稅,還要繳罰款。
舉例來說,甲商號因資金週轉不靈,無力償還積欠乙君的債務,雙方協議以甲商號帳上的一批存貨成本8萬,市價10萬的貨物清償所欠債務;甲商號應依規定開立10萬元的統一發票給乙君。不然查到短漏開統一發票情,要補稅外,還有罰鍰。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所以,營業人將其貨物與債權人協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債權人。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