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綱維爭取遠東航空恢復執照。(圖/記者張佩芬攝)
記者張佩芬/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今年3月17日結束352天的羈押交保獲釋後,針對他被控掏空公司36億元等罪遭起訴一案,經過8個月的沉潛,今(17)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遠航是自己的獨資公司,並於104年完成重整,如何掏空自己獨資的遠航?怎會加害人是張綱維、受害人也是張綱維,公司淨值還有10幾億,他除要求國賠,並指控民航局違法撤照,要求復照,如有復照他願意撤銷國賠。
張綱維提供的資料指出,民國100年間,爆發財務問題的遠航經重整人暨重監督人會議決議,遠航減資至100萬元後再增資至11億元,他介入遠航破產重整,遠航成為自己所有之獨資公司,並於104年完成重整,105、106年間躍為國內績效最佳的航空公司。
張綱維提供資料指出,106年後因兩岸局勢變動、緊接著108年的新冠疫情,張綱維財務壓力轉劇。108年12月11日原承諾注入資金的新股東毀約,負責財務調度的親信隱匿集團內仍有數億元現金,導致遠航跳票2千萬元,從商以來順風順水的張綱維,信用受挫後留下遺書並關掉手機,屬下未經他授權對外宣布「暫時停飛」所有航線。
張綱維指出,遠航公司自跳票迄今,即便民航局撤照後仍未停業或遣散員工,他身陷司法風暴期間,亦從未宣布停業。可證之事實是,108年12月13日張綱維備妥應變方案展開補救措施,依銀行作業退補跳票的支票。遠航當天召開記者會,申請恢復屬下「烏龍預告」暫時停飛的航班正常運輸;惟民航局以遠航機組人員受影響情緒波動的飛安理由,拒絕其申請。
張綱維指出,民航局更進一步違法越權,於109年1月31日引用民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以遠航未依法預告逕行停業,撤銷遠航航線與航班及運輸業務許可證。
重整遠航投入鉅資、從未有停業念頭的張綱維,不服民航局裁處,即向交通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109年5月26日訴願會「決定書」打臉民航局:「訴願人(遠航)民用航空運輸許可之廢止權限,應為交通部,惟民航局逕以其名義…難謂適法,…將109年1月31日函附裁處書…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部分撤銷。」意即遠航撤照權限在交通部,民航局之處分違法無效予以撤銷。
張綱維表示,100年他受邀介入遠航重整時,公司已遭前經營階層掏空破產,含130餘億元債務之淨值負180餘億元,遠航於97年5月13日宣布停業,民航局、交通部均未對遠航祭出撤照處分;而108年他因財務調度的烏龍,隔幾天隨即退補,亦於記者會鄭重聲明絕不停飛,遑論停業!民航局卻蠻橫逕自認定遠航停業,並剝奪獲配航權並撤照,造成一千多名員工頓時失業、公司遭遇重大財務損失,顯有違比例原則,他將委請專業律師提出國賠。
張綱維表示,民航局逕自認定遠航未經預告「停業」,惟截至目前為止,經濟部工商登記網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附圖)並無遠航停業信息。依法遠航可據交通部訴願會「決定書」提出請求金額達50億元國賠。
張綱維提供的「民航局、交通部對遠航撤照,違反民航法、行政程序法的律師意見」如下:
一、遠航董事長張綱維於108年12月13日已召開記者會,澄清遠航並無停業之意思,並積極尋求新的投資人挹注資金,惟民航局仍置若罔聞,且於同日即不許遠航執行航班,至109年1月31日民航局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經訴願決定以民航局欠缺管轄權而撤銷原處分,就此造成遠航營運損失及受有依其計畫可獲得投資額之損失,自應由民航局負國賠責任。
二、交通部認定遠航符合民航法第48條第3項、第112條第4項停業規定,而廢止原告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及獲配航權,惟自始未就遠航是否符合故意或過失為論斷及審酌,顯然違反行政罰第7條規定,且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給予遠航陳述意見之機會,況且遠航依法尚能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怎能逕行廢止。
三、交通部所稱之獲配航權之基礎事實(即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尚未確定變更,且未指明不廢止執照對公益將有危害,亦未提及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生有何者危害,交通部所為之行政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且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就遠航所生之損害自應負國賠責任。
張綱維表示已找到金主,可注資10-30億元,如果獲得復照,公司還有7-8架飛機可用來運貨,庫存10億器材還在,員工因疫情很多沒有新工作,隨時可以付復飛。當年的重整律師蔡慧玲今日也出面聲援張綱維。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