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稅刑責提高了,圖為財政部。(圖/記者吳佳穎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30日)三讀《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逃漏稅刑責,罰金從原本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這次重點還包括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另外,《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也修法,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而可歸責於機關錯誤導致溢繳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
同時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規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關於陳年欠稅大戶案件共積欠338億元稅額的落日條款,朝野同意將追稅年限延長十年到2032年3月4日。原訂為2022年3月4日一筆勾消的巨額稅款,但朝野立委認為財政部要追稅到底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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