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日拍板即日起正式施行陪產檢及陪產假增至7日。(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今(18)日指出,日前由總統蔡英文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由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勞動部預估,有薪產檢假增加2天部分,預估有10.2萬人受惠;至於「陪產檢及陪產假」新增2天,推估民間受雇男性約有11.9萬人受惠。
勞動部表示,配合法令的修正,勞動部今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修正條文、「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條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與第5項規定解釋令及「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並與《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同步在1月18日施行。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關於「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請假期間,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請假,應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至於陪伴配偶生產的請假,仍在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也就是說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假。
另「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請假單位,考量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受僱者,需配合其配偶產檢事實及需求,其請假單位與產檢假相同較為妥適,故勞動部發布解釋令,解釋受僱者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者,「7日」計算,將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又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勞動部強調,正式施行後,勞工只要提出請求,雇主就不得拒絕,否則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30萬元,還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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