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專家表示,如果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帶病投保,有3招可以爭取理賠空間。(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投保醫療險「只要不是明知自己罹病而投保,都有爭取理賠空間」!擔任多年律師的保險法權威劉北元今(1)日指出,可以透過申訴、評議、訴訟等關鍵3步驟就有機會保障自己的權益。
劉北元表示,《保險法》第127條文義中,只要投保時所罹患的疾病,保險公司就可以拒賠,並沒有實務上所採用「被保險人有無知悉疾病存在」要件,也就是說,法條規定非常嚴格。
但法院現在把被保險人的誠實與否作為判斷重點,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明知自己罹病而投保,都有爭取理賠空間。
所以,保戶在醫療險理賠申請過程中,一旦遇到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拒賠,若確實不知道自己投保時已罹患疾病,可以向金融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或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合法權利。
但不知道自己罹病卻被拒絕理賠的人有多少?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消費者因帶病投保(投保時已在疾病或在妊娠中)的申訴案件,2021年達173件,與2017年的86件相比,5年間數量暴增1倍有餘。
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執行副院長吳俊穎也說,爭議主要在保險公司與保戶對確診日期認定有落差,除了「臨床前期」投保極易產生爭議之外,有時病人症狀已出現,但醫師未做診斷、或者醫師做推斷但檢查報告尚未出來,也會導致醫學上與保險公司所認知的確診日期出現落差,所謂帶病投保爭議衍生而來。
但雖然劉北元、吳俊穎皆認為,雖然《保險法》127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若已在病中,保險公司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責任,但實際顯示,法院有可能做出有利被保險人的判決。
吳俊穎舉一位46歲婦人罹患乳癌,申請保險給付時遭拒賠,原來是這名婦人當初在醫院門診時,陪同就醫的姐姐向醫生說明,妹妹乳房不舒服已長達2至3年,姐姐的說法被醫生寫進病歷表主訴欄,保險公司據此主張該婦人投保時已罹患乳癌,拒絕給付保險金,雙方對薄公堂。
吳俊穎表示,《保險法》127條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是指疾病已有外表明顯可見徵象,才能在客觀上要求被保險人不能有「諉為不知之情況」。但若無法由外觀判定是否罹病,則被保險人不能被指為故意隱暪病情而帶病投保。
以上述婦人罹癌為例,法官最後在判決時就指出,是否為惡性腫瘤需經專業醫事人員以精密儀器檢查才能斷定。
另一案例是常見的憂鬱症。
保戶投保前由於母親罹心臟病、女兒離家出走,有失眠頭疼等症狀就診身心科,投保醫療險後因重度憂鬱症住院治療,出院後請求理賠遭拒。
保險公司認為保戶投保前已罹患憂鬱症,但法院認為保戶投保前的狀況未經醫師確診為憂鬱症,且投保前醫師雖診斷保戶罹患廣泛性焦慮症,但經台大醫院鑑定,該疾病與後來罹患的憂鬱症並不相同,無因果關係,判保險公司敗訴。
劉北元指出,保戶雖因失眠等症狀就診,但法官並未因此認為保戶知道自己已罹患憂鬱症,需經精神科專科醫生診斷才能確診的疾病,法官不會苛求保戶有自行判斷能力,進而認定保戶帶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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