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跟期貨商的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若有違反利益衝突可能要被解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18)日針對「證券商及期貨商人管規則」進行法規調整,未來有兼職的券商、期貨商負責人要被考核,若經評估有影響本質的話,就要辭掉兼職職務;另外,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若有違反利益衝突可能要被解任,目前金管會已抓到5家券商有這種情形。
為加強對證券商、期貨商經營之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研議修正「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證券商及期貨商人管規則)部分條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為提升董事長專業能力,明定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之能力,並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
第二,為加強對證券商、期貨商之經營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第四, 為避免負責人因兼任其他職務之行為影響本職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增訂證券商、期貨商應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行為予以考核,以作為同意其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第五,鑒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之利益衝突控管,參考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增訂證券商、期貨商之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如果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的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違反前揭利益衝突情事,若沒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就予以解任。
證期局主秘高晶萍指出,經金管會查,有違反利益衝突的券商共有5家,人數加起來有5個;至於期貨家尚沒有這個狀況。另外,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證券商、期貨商,不適用上開規定。
第六, 增訂證券商、期貨商得依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高晶萍強調,證券商及期貨商經營攸關投資人權益,負責人適才、適任及不得涉有利益衝突情事,都是金管會的核心監理理念,本次修正可強化證券商及期貨商公司治理與落實經理人之問責,將有助強化對證券商及期貨商之經營管理,未來金管會將持續視證券業及期貨業之業務發展及外界意見與實務需求,穩健調整相關人員規範以促進其健全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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