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10大重大偶發」30分鐘內要通報。(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保險業未來若確定「十大重大偶發」會危及公司正常營運,或者影響保險業信譽,要在30分鐘內緊急通報保險局,還要在發生次日起,七個營業日交出詳細報告,否則將依情節輕重處分,可罰60萬到1,200萬元及相關懲處。
十大重大偶發如下:
第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第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第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辦公處所或設備遭破壞或遭恐嚇等)。
第四,業務方面(如重大理賠案件、假保單、挪用保費等)或財務方面(如資金運用)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財務損失。
第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保險業信譽。
第六,大量解約或保單貸款之情事。
第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
第八,保險業國外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有違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件之情事。
第九,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經評估債權或投資金額損失達等值美元一千萬元以上。
第十,其他重大事件。
除了以上十點,保險局指出,前項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影響保險業信譽、或危及保險業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者,亦屬之。
保險局指出,保險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第一,保險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保險局報告,通報內容應包含人、事、時、地、物及估計影響及金額;第二,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且造成客戶權益受損之重大偶發事件,保險業負責人應於確認後30分鐘內,以電話向保險局通報;第三,保險業負責人應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細資料(包括調查內容、處理方式及改善措施)或後續處理情形,以上各點應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違反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