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精密工業公司總部。(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鴻海精密工業日前未經經濟部許可,轉投資中國大陸紫光集團,經濟部投審會今(19)日晚間發佈裁處結果,因鴻海已於去年12月主動處分紫光公司股權,並無技術外流之疑慮,且近三年已在台投資超過新台幣204億元,可予以酌減罰鍰金額,經濟部於今日處予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鴻海集團上月公告處分紫光集團所有持股,引發各界關注,經濟部投審會隨後即聯繫鴻海集團進行了解,要求鴻海說明該持股目前處分情形,並要求鴻海提供出清證明文件,而鴻海先前投資未事先申請亦確定開罰,罰鍰金額依法規自5萬元至上限2500萬元。
經濟部投審會今日晚間表示,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的規定,鴻海公司未經投審會許可,一度透過多層次架構取得紫光公司約8.23%股權,已違反兩岸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裁處。
經濟部投審會指出,本案考量鴻海公司向投審會說明,鴻海已於111年12月16日,主動處分紫光公司股權,並無技術外流之疑慮,對國內經濟產業影響輕微;鴻海指出,因取得紫光公司股份是經大陸法院標售程序,無法掌握標案時程,非故意不事先申請許可。
鴻海同時於本案調查期間充分配合,並於近三年內已在台投資超過新台幣204億元、創造國內就業機會7943人,可予以酌減罰鍰金額,已於112年1月19日處予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經濟部表示,鴻海公司已承諾於112年至113年持續在台投資,包含以台灣為研發中心,在新北資訊園區、高雄軟體園區與新店寶高園區投資新台幣66.91億元、新增廠房設備新台幣48.68億元、研發費用新台幣33.92億元及增聘本國員工1,515人,投審會將要求該公司應落實承諾及回報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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