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TDR爭議遭指偽造文書 。(資料照/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23)日針對有媒體報導指出,有人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遭判刑入獄,但質疑金管會104年及109年回函內容有誤,承辦人員有偽造文書之虞,發布三大聲明嚴正駁斥。
金管會澄清如下:
一、 TDR係外國公司將其境外上市股票,透過存託契約與保管契約方式在臺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之憑證,核屬900號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
TDR為證券交易法(證交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自屬明確,並為規範TDR之募集發行與買賣,本會於81年依證交法第22條授權訂定「募集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並由證券交易所訂定上市審查與交易制度,87年已有第一檔TDR在臺掛牌,並非證交法於101年修訂外國公司專章後始將TDR納入規範。
二、 有關報導指稱本會104年及109年兩份回函,據瞭解係本會分別依據立法委員及臺北地方法院來函要求,就前開TDR所涉相關法規疑義所為之回復,本於證交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職權,依據法律說明法律適用及其過程,未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規定之情事。
三、 至報載少數投資人因炒作TDR遭法院判決定讞之案件,按投資人買賣TDR涉炒作等不法行為,自應依證交法訴追其刑事責任,以維護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方符證交法保障投資之制定目的,此也為法院歷來穩定之見解,本會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另就目前繫屬於法院審理之案件,本會並籲請各界尊重法院權限,留給法院充分獨立之審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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