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2023年即將邁入尾聲,不少上班族會請特休出去玩,勞動部今表示,「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統計近3年來違反特休法規共1751件、開罰5350萬元;勞動部也公布10大特休假的NG態樣,提醒雇主不要忽視勞工權益。
根據統計,2020年至2022年近3年違反勞基法特休規定共計1751件、罰緩共5350萬,平均每年違規達580件。統計至今年10月底,處罰件數達466件、處罰金額達2080萬。
一、工作滿1年只給7天特休
勞動部表示,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3天特休,可從滿1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年資滿半年及滿1年的3天及7天特休,雇主應分別給予。例如勞工在2022年3月1日到職、2023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休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天,共計10天。
二、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日期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三、沒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
勞動部指出,不論是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都有勞基法相關規定適用,部分工時勞工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休。
四、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勞動部表示,依法規定,勞工在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天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五、雇主沒有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天數
勞動部說,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休期日及未休天數所發給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
六、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天數工資
勞動部指出,依法規定,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休天數,都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天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七、年度終結未在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天數工資
勞動部提到,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發給。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得特休未休天數工資,應在次年1月5日發給,或在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八、特休未休天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依法定基準計算未休天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也違法。
九、未休天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勞動部說,特休未休天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年終獎金,是不同事項,雇主不能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天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十、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發工資
勞動部強調,特休是提供勞工休憩機會,未休畢之天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能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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