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27日表示,職災勞工若依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仍屬於就業保險法中的非自願離職,若符合請領要件,可持離職證明到各地就業服務機構請領失業給付。也就是說職災勞工若對雇主所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而離職,也算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失業給付。
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就業保險之給付權益,勞委會27日表示,放寬就業保險法中有關於「非自願離職的規定」,職災勞工如因雇主沒有為其安置適當工作,與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或對於雇主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以及公司改組、轉讓後消滅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也屬於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因此,職災勞工若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因為前述事由離職,且符合其他請領要件,即可持離職證明到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失業給付。勞委會表示,本次放寬規定,讓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的規定更為周延明確,作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的依據,可進一步提供職災勞工更好的就業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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