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為鼓勵金融機構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分支機構,金管會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也就是,未來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若設置在金融服務欠缺的地區,可不受增設分支機構的申請條件、申請家數及申請時間的限制。
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說明,目前國銀增設分支機構主要受制於,申請前三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須達本國銀行及信合社同業三年平均值的1.5倍以上的要求,且增設據點只限於每年5月申請。
金管會表示,辦法修正後,未來金融機構於金融服務欠佳地區設置分支機構,可不受增設分支機構的申請條件、申請家數及申請時間的限制。
所謂金融服務欠佳地區,為每10萬人平均擁有銀行以及信合社等金融機構低於4家的地區,目前全台有172的鄉鎮仍為金融服務欠佳地區。
且為防堵金融機構利用分支機構增設鬆綁以套利,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因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而獲准增設的分支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至其他金融服務欠缺地區外,於設立後不得遷移時間,由原先的3年延長至7年。
另外,考量信用合作社為地區性金融機構,金管會表示,未來信合社增設分支機構名單,將考量申設地區的信合社密集度及全體信合社的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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