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為保障國人老年基本生活,勞保、國保的各項給付,包括每月請領的勞保、國保年金,債權人依法不可申請扣押,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透過法院要求勞保局扣押債務人的勞退金、勞保給付及國保給付。
勞保局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與國民年金法都規定,勞工退休金、勞保給付與國保給付及請領這些給付的權利,都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透過法院要求勞保局扣押債務人的勞退金、勞保給付及國保給付。
不過在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後,一旦勞保局將錢匯入被保險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時,這筆退休金或勞、國保給付就變成一般性的存款,而一般性存款就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因此就會遭到債權人扣押。
針對這樣的問題,勞保局為了避免勞保給付保障勞工的目的落空,特別提供便民服務,規定民眾只要檢具帳戶被扣押的證明或相關檔案,就可申請不要將款項匯入帳戶而改採其他支付方式。而勞保局在接到民眾的申請後,就會改採寄發支票的方式,讓民眾拿支票去台灣土地銀行各地分行領取現金。
除了勞保外,每月領取的勞保年金或國保年金,勞保局也都會從被保險人申請改變給付方式之後,按月將支票寄給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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