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銀行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針對彰銀案的判決於今(17)出爐,判決「財政部對彰化銀行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化銀行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化銀行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董席次」之契約關係存在部分,對此財政部則發出聲明,表示深感遺憾。
財政部強調,台新金控主張成立股東協議契約關係之財政部94年7月5日新聞稿及同年月21日公函等,是為政策說明及內部回函文件,雙方並不存在所謂股東協議之契約關係;就算曾經有這層關係存在,財政部也已於第21屆改選時履行完畢,此可從判決駁回台新金控要求財政部移轉經營權上訴獲得確認,重申與台新金控並無契約關係存在。
財政部表示,依立法院決議,公股不得支持民股人選,既然財政部屬於行政機關,受立法機關決議拘束,所持的股權自然不得支持台新金控股權代表;至於泛公股擔任徵求人所徵得股權部分,依法徵求人投票行為須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相符,自然也不得支持其他候選人。
再者,財政部指出,因彰銀的股權結構今非昔比,新關鍵股東參與106年董事選舉並提名董事2席,如順利取得董事席次,就算財政部僅取得彰化銀行1席普通董事,以彰化銀行6席普通董事及3席獨立董事,共9席董事會組成而言,財政部並沒有支持台新金控當選過半即5席普通董事席次的空間。
以彰銀的股東結構看來,台新金控共持有22.5%股權,財政部則持有12.19%股權,在加計其他泛公股股權後,遠高於台新金控持股比率。判決內容稱台新金控應取得5席普通董事,但財政部及其他泛公股卻只能取得一席董事,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財政部表示,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將與委任律師團隊就判決內容詳加研議,並基於維護公股權益及全民資產之立場,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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