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商把購買的車輛提供給消費者試乘後,若未將該車輛售出,則應繳營業稅。(圖/達志/示意圖)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車商要注意了!根據媒體報導,財政部國稅局在日前指出,車商在購買9人座以下小客車供消費者試乘後,最終仍會將該車輛做為銷售用途,與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同,屬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
財政部提醒車商,如購買供試乘用之乘人小客車,在活動結束後若沒有銷售,反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給他人所有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規定,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致受罰。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