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公聽會。(圖/記者林昱均攝)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19日)審查公司法,也在下午舉行公司法公聽會。針對現行公司法草案第22條之1要求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臺部分,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王文宇指出,台灣對於實質受益人的定義就與國外不同,台灣要求的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但國外要求的是最終控制者;另外他也反映台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也坦言很多公司法草案規定「用大公司的標準來要求台灣的小公司,實在太沉重了。」
現行公司法草案第22條之1研擬要求未來各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臺,也訂立相關的罰則。而實質受益人定義,於草案中指的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另外,其資訊平台也要求須揭露實質受益人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若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處代表公司董事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多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還可廢止其公司登記。
▼公司法的5大爭議。(圖/雲端最前線製表)
對於公司法草案要求,王文宇比喻經濟部要企業去做登記,就好比是實價登錄,他認為,若經濟部執意要強化公司登記,那就必須負責,因為只要有強化就有責任,「如果是我,我就不會要求這部分,因為怕負不了責。」
另外,王文宇也指出,台灣對於實質受益人的定義根本不同,追查的也是到第一層,「但國外要查的是最終控制者,誰才是真正主導者、有控制力的人。」他認為,與其用現行定義去推行法案,不如這次先不納入草案,等後續3到5年台灣時機成熟再來修法。
王文宇也強調,其實目前很多公司法要修的狀況,都是可以用國外的商業法庭去解決,利用快速的另類途徑判決,以解決部分公司內部的董事會爭議。他指出,台灣是中小企業為主的社會,如果要用現在公司法草案的諸多條款去要求,「等於是用大公司的要求來對台灣的小公司,實在太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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