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12/2417:42:42
發言人 姜明君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986336 分機3320
主旨 : 本公司現金增資催繳公告
符合條款第51款
事實發生日101/12/2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1/12/24
2.公司名稱: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1/12/24截止,尚未繳納
現金增資股款之股東,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茲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特再催告。
自民國101年12月25日至102年1月25日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持原繳款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務代理部洽詢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儘速將所認購之股數,
撥入其提供之集保帳號。
7.其他應敘明事項:股東有任何疑問,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電話:(02)2504-8125,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洽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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