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管會宣布通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修正條文草案,102年1月1日起實施。圖為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圖/資料照片)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為健全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行政院金管會宣布通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將於近日發布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該修正草案,為因應未來發生大規模地震或第二次地震時可能需重新安排不同起賠點的再保險保障,有助於該保險制度運作與控管,修正530億元以下的危險分散方式,由地震 保險基金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安排於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或自留,並明定前述危險分散方式,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其次,金管會指出,配合保險業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明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年底前提列於負債項下的特別準備金,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明(102)年1月1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扣除所得稅後的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科目、沖減或收回的處理方式以及提存或處理時需扣除所得稅的法規依據。
另外,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為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的財務能力,將依修正條文草案規定,訂定「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規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於101年12月31日提列於負債項下的特別準備金,仍留列於負債項下,以強化地震後損害填補的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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